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25
案號
CHDM-114-聲-140-20250225-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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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文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文嘉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 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並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本院已通知受刑人於收到通知後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然受刑人並未具狀表示意見,有卷附本院114年2月6日函(稿)、送達證書各1份可稽,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均為竊盜罪(7罪),各罪行為態樣、手段相似,犯罪時間在民國112年3、7、9至10月,並考量上開各罪之法律目的、就受刑人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執行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余仕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法院 案 號 判決日期 法院 案 號 判決確定日期 1 竊盜 拘役20日 112/03/17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705號 彰化地院 112年度簡上字第114號 112/10/31 彰化地院 112年度簡上字第114號 112/10/31 是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3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377號) 彰化地院 113年聲字第 367號裁定應執行拘役 95日 (已經執行完畢) 2 竊盜 拘役30日 112/07/27 彰化地檢112年偵字第16644號 彰化地院 112年度簡字第2425號 112/11/29 彰化地院 112年度簡字第2425號 113/01/16 是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53號 3 竊盜 拘役30日 112/09/03 彰化地檢112年偵字第19044號 彰化地院 112年度簡字第2508號 112/12/12 彰化地院 112年度簡字第2508號 113/01/23 是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18號 4 竊盜 拘役25日 112/03/13(誤載為112/03/17)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429號 彰化地院 112年度簡上字第131號 112/12/28 彰化地院 112年度簡上字第131號 112/12/28 是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87號 5 竊盜 拘役25日(誤載為30日)3次 應執行60日 112/09/14 112/09/18 112/10/05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096、21120、22281號 彰化地院 112年度簡上字第127號 113/11/19 彰化地院 112年度簡上字第127號 113/11/19 是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9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