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27
案號
CHDM-114-聲-148-2025032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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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傑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傑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120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傑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等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在卷可稽。而受刑人雖依限填復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陳稱其對原判決不服等語(本院卷第59頁),惟法院於受理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並無對已確定判決之事實認定、證據取捨及法律適用是否適當再予審查判斷之權責,受刑人如認各該確定判決有所違誤,應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以資救濟,核與定應執行刑無涉。從而,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審酌刑罰之內、外部界限範圍,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之異同、各罪依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原定執行刑,暨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淞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吟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20日 拘役30日 拘役50日 犯罪日期 112年6月15日 112年6月10日 112年6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速偵字第1414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3311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203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原簡字第50號 112年度原簡字第92號 112年度原簡字第93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6日 113年1月17日 113年1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原簡字第50號 112年度原簡字第92號 112年度原簡字第9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1月24日 113年2月22日 113年2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205號(已執畢)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133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134號 編號1-5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374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臺北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2370號) 編號 4 5 6 罪名 妨害公務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40日 拘役30日 拘役50日 犯罪日期 112年10月5日 112年7月23日 112年9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1408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4558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25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原易字第27號 113年度審原易字第35號 113年度原易字第17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31日 113年6月20日 113年11月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原易字第27號 113年度審原易字第35號 113年度原易字第1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3月7日 113年9月4日 113年12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378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801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0號 編號1-5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374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臺北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2370號) 編號 7 8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40日 拘役35日 犯罪日期 112年8月13日 112年11月2日 以下空白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202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80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原易字第25號 113年度原易字第25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29日 113年7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原易字第25號 113年度原易字第2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2月30日 113年12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428號 編號7-8之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60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