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訴訟參與
日期
2025-02-13
案號
CHDM-114-聲-157-20250213-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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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BJ000-A113058(真實姓名年籍及住址均詳卷) 代 理 人 張仕融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雷修瑋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所涉妨害性自主案件(113年度侵訴字第61號 ),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BJ000-A113058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罪嫌,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被告所涉之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嫌,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款所列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得為訴訟參與之案件。又聲請人BJ000-A113058為本件之被害人,為瞭解訴訟程序經過及卷證資料內容,並適時向本院陳述意見,爰聲請參與本件訴訟,以維權益等語。 二、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 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又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被訴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等罪嫌之案件, 由本院以113年度侵訴字第61號審理中,經本院徵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表示並無意見,並斟酌本案情節涉及聲請人性自主權及本案訴訟進行之程度,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梁義順 法 官 宋庭華 法 官 陳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