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31

案號

CHDM-114-聲-159-20250331-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益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益致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益致因傷害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對於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存有該條第1 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三、查受刑人張益致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之罪質、犯罪類型、行為手段、侵害法益、各次犯罪時間間隔、經本院函詢請受刑人就本案定執行刑表示意見,其表示無意見等一切情狀,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傷害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1年7月1日 111年7月4日 112年3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556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556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69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882號 112年度易字第882號 113年度簡字第1353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15日 112年11月15日 113年8月1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882號 112年度易字第882號 113年度簡字第135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12月30日 112年12月30日 113年9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註 編號1、2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64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46號 113年度執緝字第237號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