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20

案號

CHDM-114-聲-160-20250320-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志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志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志強因妨害名譽等案件,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標準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甚明。又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94號裁定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罪刑(惟聲請書附表漏載部分,分別補充如附表所載),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判決書、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又參酌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之罪質、犯罪類型、行為手段、侵害法益、各次犯罪時間間隔,及經本院函請受刑人就本案陳述意見,惟受刑人收受函文後逾期迄未回覆意見,有本院函稿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5、35頁),在程序上已保障受刑人之權益等一切情狀,爰於自由裁量之外部、內部性界限之範圍內,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於附表編號2所示併科罰金部分,既無刑法第51條第7款所謂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即應併予執行,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附表(受刑人黃志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偽造文書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宣 告 刑 拘役30日(2次) 拘役35日 拘役59日,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 拘役40日 拘役50日 犯罪日期 107/11~108/2月間 107/11~108/2月間 111/09/14 111/09/17~111/11/01 111/07/24 111/11/0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3248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133號等 南投地檢111年度偵續字第2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南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924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454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49號 判決 日 期 112/09/21 113/01/23 113/03/05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南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924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454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49號 確定 日 期 112/09/21 113/01/23 113/03/0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589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013號 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80號 編號1經判決定應執行拘役40日 編號2經判決定應執行拘役85日,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 編號3經判決定應執行拘役80日 編號1至3經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編   號 4 5 罪  名 妨害名譽 妨害名譽 宣 告 刑 拘役30日(3次) 拘役20日 犯罪日期 111/10月間 111/10/14 111/12/01 111/12/27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8332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833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29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29號 判決 日 期 113/10/31 113/10/31 確定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29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29號 確定 日 期 113/10/31 113/10/3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67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67號 編號4、5經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00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