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11
案號
CHDM-114-聲-162-2025031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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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志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志宏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理 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林志宏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先後經本院判 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理由。另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聲請定執行之刑案件表示意見,而未獲回覆等情,有本院民國114年2月14日函、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類似,罪質相同,及犯罪時間間隔相近等一切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宋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宣 告 刑 拘役10日 拘役15日 拘役20日 犯 罪 日 期 113年2月14日至2月18日 113年2月18日 113年3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950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950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0009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1276號 113年度簡字第1276號 113年度簡字第1594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2日 113年7月2日 113年8月30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1276號 113年度簡字第1276號 113年度簡字第1594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8月1日 113年8月1日 113年10月12日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913號(已執行完畢)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913號(已執行完畢)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944號 編號1至2已經判決定應執行拘役20日 編號1至3已經裁定應執行拘役30日 編 號 4 罪 名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宣 告 刑 拘役30日 犯 罪 日 期 113年4月7日至4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2795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2276號 判決日期 113年11月29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2276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4年1月3日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57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