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03
案號
CHDM-114-聲-171-20250303-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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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暐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暐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藥事法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 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在此限,惟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仍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36號、第1432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末就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藥事法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而附表編號1及編號2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均經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為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如附表所示之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雖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5係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4係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1至2所示之罪因前定應執行刑而不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惟其就上開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刑事執行意見狀附卷可佐(執聲卷第3頁),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月與其餘各罪之總和,又本院發函受刑人告以得於收受函文後具狀陳述意見並提出有利於己之量刑證據,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情(本院卷第19頁),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於上開確定裁判所定應執行刑之範圍內,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其餘各罪合併處罰結果,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 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高郁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法 宣 告 刑 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處有期徒刑2年 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年2月17日 112年2月4日許【聲請書誤載為112年2月24日,應予更正】 112年9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473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80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306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 第1501號 112年度訴字 第550號 113年度簡字 第1628號 判決 日期 112年9月28日 112年10月19日 113年10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 第1501號 112年度訴字 第550號 113年度簡字 第162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1月1日 112年11月23日 113年12月4日 備 註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872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148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號 編號1、2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8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 編 號 4 5 罪 名 販賣第三級毒品 藥事法 宣 告 刑 處有期徒刑4年 處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2年2月1日 112年1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7387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 第295號 113年度訴字 第295號 判決 日期 113年10月23日 113年10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 第295號 113年度訴字 第29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1月26日 113年11月26日 備 註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47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4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