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11

案號

CHDM-114-聲-188-20250311-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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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啟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啟章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拘役110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理 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李啟章因傷害、妨害自由及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 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理由。另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聲請定執行之刑案件表示意見,而未獲回覆等情,有本院民國114年2月20日函、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不同,罪質有別等一切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宋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傷害 妨害自由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 拘役55日 拘役55日 拘役30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4月30日 112年4月30日 112年4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573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573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573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230號 113年度簡字第230號 113年度簡字第230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31日 113年1月31日 113年1月31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230號 113年度簡字第230號 113年度簡字第23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3月7日 113年3月7日 113年3月7日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607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607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607號 編號1至3已經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00日(已執行完畢) 編     號 4 罪     名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宣  告  刑 拘役15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9月5日至112年4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3827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2396號 判決日期 113年12月12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2396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4年1月15日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7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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