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13

案號

CHDM-114-聲-19-20250213-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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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閩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妨害自由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 除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適用併合處罰之規定,賦予受刑人選擇權,以符合其實際受刑利益。是受刑人就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有權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合併定執行刑,至已請求定執行刑後,得否撤回其請求及撤回之期限為何,雖法無明文,然該規定係賦予受刑人選擇權,以維其受刑利益,並非科以選擇之義務,在其行使該請求權後,自無不許撤回之理,惟為避免受刑人於裁定結果不符其期望時,即任意撤回請求,而濫用請求權,影響法院定執行刑裁定之安定性及具體妥當性,其撤回請求之時期自應有合理之限制,除請求之意思表示有瑕疵或不自由情事,經證明屬實之情形者外,應認管轄法院若已裁定生效,終結其訴訟關係,受刑人即應受其拘束,無許再行撤回之理,俾免因訴訟程序反覆難以確定,致影響國家刑罰權之具體實現,並間接敦促受刑人妥慎行使其請求權,以免影響法之安定性。反之,倘受刑人於管轄法院裁定生效前,已撤回其請求,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即不得對其併合處罰,俾符保障受刑人充分行使上述選擇權之立法本旨,並兼顧罪責之均衡(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44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妨害自由等數罪,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附表編號1及編號2所示之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以112年度聲字第18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均經確定在案等情均經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為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如附表所示之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雖受刑人所犯如編號1至編號2部分因前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而不得易科罰金,編號3至編號4所示之罪則均得易科罰金,惟其就上開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刑事執行意見狀附卷可佐(執聲卷第3頁),然本院於裁定前向受刑人詢問關於定刑之意見,經受刑人表示本想縮短刑期合併執行,但不知道合併後無法罰金處理,請撤回合併定刑等語(本院卷第35頁),足認受刑人已變更意向,撤回其先前就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請求。揆諸前揭說明,受刑人於本院裁定既為撤回請求定刑之表示,自應許其撤回原聲請其定應執行刑之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高郁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亭竹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台幣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6月14日至111年6月23日 111年8月23日至 111年8月24日 112年1月7日至 112年1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9698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33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3511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48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簡字 第38號 111年度中簡字 第2632號 112年度簡字 第1999號 判決 日期 112年3月8日 112年4月25日 112年11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簡字 第38號 111年度中簡字 第2632號 112年度簡字 第199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4月18日 112年5月29日 113年1月3日 備     註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225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573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10號(已執畢) 編號1、2,經臺中地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800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已執畢)。 編    號    4 罪    名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 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年10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02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 第1008號 判決 日期 113年9月1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 第100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0月23日 備     註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9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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