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准予解除禁止授受物件之限制

日期

2025-01-10

案號

CHDM-114-聲-22-20250110-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2號 被 告 陳美玉 聲請人 即 選任辯護人 林家豪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訴字第1113號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之辯護人聲請解除禁止受授特定物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美玉准予受授其親屬寄送之會客菜。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管束羈押之被告,應以維持羈押之目的及押所之秩序所必 要者為限;被告得自備飲食及日用必需物品,並與外人接見、通信、受授書籍及其他物件;法院認被告之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有足致其脫逃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得依職權命禁止之,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是以,對羈押被告禁止接見、通信及收受物件之範圍、對象、期間之限制,以達避免被告脫逃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證人之目的為必要,且在符合比例原則下禁止之。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件,經本院認定其犯罪 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有期徒刑以上重罪,且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勾串證人及逃亡之虞,而有羈押必要,自民國113年12月5日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本院審酌本案仍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證人之虞,而有限制被告受授物品之必要。  ㈡然考量被告於羈押中本得自備飲食,且依看守所之標準作業 流程,亦得監視或檢閱,而有防止於食物中夾帶與本案相關資料之篩檢、監督機制存在,是准許由被告親屬送入會客菜,應不影響避免被告脫逃或勾串證人等羈押禁見目的之達成,因認聲請意旨前開聲請事項,尚無不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4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鼎文                   法 官 張琇涵                   法 官 林明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