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日期

2025-03-11

案號

CHDM-114-聲-241-20250311-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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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許立宸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訴字第1230號),聲請 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許立宸(下稱被告)自始自白 認罪,配合檢方偵查並提出上手之年籍資料,且本案業經審理終結,目前無羈押之必要,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認其犯罪 嫌疑重大,且被告自陳曾有3次在臺北與被害人面交款項之行為,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詐欺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予以羈押等情,有本院卷宗可參。被告固以前揭情詞聲請停止羈押,惟查,上開羈押之原因至今仍然存在,被告坦承犯行等節,僅係作為本院判決時量刑之審酌事由,與原羈押原因消滅與否無關,該等事由無從擔保被告審判之順利進行及刑罰之順利執行,本案經權衡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之危害重大及其人身自由利益、司法追訴之國家與社會公益後,認仍有保全刑事審判及執行之必要,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舊存在,不能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替代。此外,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其他各款之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之情形;從而,被告聲請停止羈押,即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宋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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