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日期
2025-03-27
案號
CHDM-114-聲-264-2025032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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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吳明璋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吳明璋生活正常 ,且在外面有正當工作,家人有固定之住所,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在案,並於民 國114年2月27日以113年度訴字第122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2月,嗣經提起上訴,現上開案件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並經該院執行羈押,此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參。是被告既已非屬本院羈押被告之身分,本件聲請即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