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14
案號
CHDM-114-聲-272-2025031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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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SAOWAPHAN MANA(中文姓名:馬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SAOWAPHAN MANA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貳年伍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 ㈠受刑人SAOWAPHAN MANA所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卷附可參,又其所犯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餘之罪所處之刑為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而本件業經受刑人向檢察官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書在卷可稽,故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應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從而,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㈡本院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均為販賣毒品 案件,編號5所示之罪則為轉讓禁藥案件,罪質相近,暨考量各罪行為時間間隔、所生危害與損害、受刑人之犯後態度、前科素行。以及受刑人在定刑聲請書中表示無意見。再審酌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並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罪名 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偵查年度及案號 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備 註 法 院 案 號 判決日期 法 院 案 號 確定日期 1 販賣毒品 有期徒刑2年 113年4月21日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1288、1210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733號 114年1月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733號 114年2月5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月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054號 2 販賣毒品 有期徒刑2年 113年5月9日 3 販賣毒品 有期徒刑2年 113年7月10日 4 販賣毒品 有期徒刑1年10月 113年7月2日 5 轉讓禁藥 有期徒刑3月 113年7月6日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05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