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審判

日期

2025-03-24

案號

CHDM-114-聲-275-20250324-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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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75號 聲請人 即 自 訴 人 林佳諠 代 理 人 黃和協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自訴人提起自訴,聲請停止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自訴人已對被告張瑜庭、柯羽芳提起民 事訴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33條前段規定,聲請停止審判等語。 二、自訴人所提起之本院114年度自字第2號案件,業經本院於民 國114年3月21日為不受理判決,已無自訴案件得以停止審判,故本聲請停止審判案件因已失所附麗,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陳怡潔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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