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31

案號

CHDM-114-聲-280-20250331-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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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宏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符 合數罪併罰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 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 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除編號2號之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欄「112/12/01」更正為「112/02/01」;編號3號之判決確定日期欄「111.08.31」更正為「112.03.14」;附表編號12號犯罪事實欄「111/12/12」更正為「111/12/22」外)在案,固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然如附表所示之12罪,前與另案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87號刑事確定判決,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62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曾經定應執行簡表、上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為憑。是如附表所示之12罪業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且各罪均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亦無因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致生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情形,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即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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