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26

案號

CHDM-114-聲-29-20250226-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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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景瀚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景瀚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景瀚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53條規定甚明。 三、查受刑人郭景瀚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之罪質、犯罪類型、行為手段、侵害法益、各次犯罪時間間隔,及受刑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另受刑人雖以書狀向本院表示其尚有其他案件尚未判決,希 待其他案件判決後一起定應執行刑等語,惟受刑人所犯其他案件既尚未判決確定,將來確定後是否符合與附表所示案件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要件尚未可知,倘若符合時,自仍應依法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而本件已執行之刑期,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對被告之權益並無影響,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50日 拘役40日 拘役20日 犯罪日期 111年6月17日 111年12月27日 111年12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7604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7448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744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2020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087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087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12日 112年8月25日 112年8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2020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087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08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1月30日 112年10月12日 112年10月12日 是否為得易 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055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575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575號 編號2、3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50日 編號1至3經新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4369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90日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59日 拘役50日 拘役30日 犯罪日期 111年4月26日 112年1月7日 112年1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3834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459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45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283號 113年度易緝字第25號 113年度易緝字第25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14日(聲請書誤載為112年12月24日) 113年9月23日 113年9月2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283號 113年度易緝字第25號 113年度易緝字第2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12月14日(聲請書誤載為112年12月24日) 113年10月30日 113年10月30日 是否為得易 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857號(桃園地檢113年度執緝字第1703號)(聲請書誤載為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575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462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462號 編號5至7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80日 編號 7 8 (此欄空白)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20日 拘役20日 犯罪日期 112年1月7日 111年5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459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18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3年度易緝第25號 113年度簡字第1794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23日 113年9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3年度易緝字第25號 113年度簡字第179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10月30日 113年11月19日 是否為得易 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462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624號 編號5至7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8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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