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日期

2025-03-25

案號

CHDM-114-聲-324-20250325-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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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2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建呈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23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陳建呈之配偶程 麗君住在彰化縣○○鄉○○村○○路00號戶籍地,目前待業中,須照護子女,且父母年紀已大,本案又已供出毒品上游,故無反覆實施販毒之虞,請准以新臺幣10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以代替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涉犯本件幫助販賣、販賣及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等 犯行,業經本院於114年3月12日以114年度訴字第12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8月,刑度不輕,足以誘發逃亡動機,且被告先前未住戶籍地,賃居在外販毒或轉讓毒品,堪認無固定之住居所,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此外,被告有多次販賣海洛因犯行,亦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顯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及限制住居等語,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梁義順                法   官  陳建文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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