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日期
2025-03-31
案號
CHDM-114-聲-330-2025033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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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吳朝雄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 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坦承犯行,無勾串之虞,且家中有父母 要照顧,請求准以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被告吳朝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 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於民國114年3月3日執行羈押在案。本院認被告上開羈押之原因並未消滅,亦無法以具保使該羈押原因消滅,為確保日後審理程序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難認有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陳怡潔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