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日期

2025-03-31

案號

CHDM-114-聲-330-20250331-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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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吳朝雄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 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坦承犯行,無勾串之虞,且家中有父母 要照顧,請求准以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被告吳朝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 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於民國114年3月3日執行羈押在案。本院認被告上開羈押之原因並未消滅,亦無法以具保使該羈押原因消滅,為確保日後審理程序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難認有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陳怡潔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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