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1-22
案號
CHDM-114-聲-34-20250122-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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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銘輝 具 保 人 楊惟捷 住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巷0 號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 4年度執聲沒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惟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楊惟捷因受刑人黃銘輝犯詐欺案件,經依本院 以111年度聲字第185號指定出具保證金3萬元後,出具現金保證後停止羈押,受刑人業獲釋放乙情,有本院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1紙附卷可參。嗣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住居所地合法傳喚結果,無正當理由不到案接受執行,復拘提無著之事實,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3份、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拘票1份及警員報告書1份存卷可憑。另聲請人通知具保人應於民國113年9月18日下午2時00分,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惟屆期具保人未帶同受刑人到案一節,此亦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通知1份、送達證書3份在卷可按,且受刑人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之情形,則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足參,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准予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方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