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25
案號
CHDM-114-聲-4-20250225-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柏男 住彰化縣○○鎮○○里○○路0段000巷00弄00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3年度執聲字第1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柏男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受刑人陳柏男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 二、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審酌受刑人所犯數罪附表編號1、2部分為同質性甚高之施用毒品行為,附表編號3則為加重妨害公務,和前揭案件之罪質迥異,危險性甚高;附表各罪之犯案時間有相當間隔,有相當之獨立性;受刑人均坦承犯行不諱,態度尚可;受刑人自民國91年以來歷有密集之犯罪科刑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憑,素行不佳;以及受刑人回覆對本案定應執行刑之意見略以:「受刑人父母年事已高,還需幫忙扶養受刑人之2名年幼子女,家中經濟狀況不佳,負擔沈重,實不忍無辜雙親為受刑人受苦受難,請從輕裁定定應執行刑」等事項,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梁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