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26

案號

CHDM-114-聲-42-20250226-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景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景元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壹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景元因犯洗錢防制法等數罪,先後 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在此限,惟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仍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此最後判決之法院,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289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36號、第1432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洗錢防制法等數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而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經被告抗告、再抗告後駁回而告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為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如附表所示之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雖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係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至4部分則因前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而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惟其就上開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刑事執行意見狀附卷可佐(執聲卷第2頁),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10月與編號3所示有期徒刑3月之總和,又本院發函受刑人告以得於收受函文陳述意見並提出有利於己之量刑證據,受刑人表示前所定之應執行刑有誤,希望能到庭陳述等語(本院卷第49頁),復經本院提受刑人到庭陳述意見,受刑人表示我願意一起定應執行刑,但我覺得附表編號1至編號4前案給我定的執行刑7年10月太高,這部分我之後想要向檢察官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我在前案聲請要合併定應執行刑附表編號1至編號4之前,有拿到一張執行指揮書,該指揮書是就我附表編號2至編號4之案件記載定應執行刑5年4月等語(本院卷第75至76頁),惟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業經前案裁定確定,已如前述,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於上開確定裁判所定應執行刑之範圍內,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四、至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另經宣告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然 本件除上開罰金刑外,並無其他可定應執行之罰金刑,且檢察官聲請書僅載明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就有期徒刑部分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自僅就聲請範圍審酌,是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所處罰金刑部分,應依原確定判決行之,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 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高郁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處有期徒刑8月 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5年4月 處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2年5月31日 ①112年2月10日 ②112年4月12日 112年4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150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0061、10257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3084、1410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 第886號 112年度訴字 第678號 112年度訴字 第678號 判決 日期 112年10月16日 112年10月19日 112年10月1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 第886號 112年度訴字 第678號 112年度訴字 第67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1月8日 112年11月16日 112年11月16日 備    註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797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052號 編號1至4,經本院113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 編    號    4 5 罪    名 藥事法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共3罪,各處有期徒刑3月 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①112年4月8日 ②112年4月14日 ③112年4月18日 110年4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0061、10257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3084、14106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27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 第678號 111年度訴字 第881號 判決 日期 112年10月19日 113年7月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 第678號 111年度訴字 第88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1月16日 113年8月16日 備     註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052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244號 編號1至4,經本院113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