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20
案號
CHDM-114-聲-53-2025022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庭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庭愷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6年8月。 理 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江庭愷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竊盜及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受刑人並就定刑具狀表示意見,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附卷可參,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理由。茲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不同,罪質有別等一切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宋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2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2年 犯 罪 日 期 110年7月初某日至7月15日 111年8月15日 110年9月中旬某日至9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361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281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129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199號 112年度易字第1030號 111年度訴字第157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30日 112年11月21日 112年12月27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199號 112年度易字第1030號 111年度訴字第15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12月29日 112年12月26日 113年1月27日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48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918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86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