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1-22
案號
CHDM-114-聲-56-20250122-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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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兼 受刑人 徐旻葆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 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旻葆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60000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兼受刑人(下稱受刑人)徐旻葆因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6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茲因受刑人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徐旻葆前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6萬 元,於民國113年3月24日繳納後獲釋,嗣該案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71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269號判決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4315判決駁回上訴,而於113年9月25日確定,而送彰化地檢署執行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嗣受刑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且拘提無著,而受刑人未因案在監在押等情,有送達證書、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113年12月30日彰警分偵字第1130078505號函及檢附之拘票影本、拘提無著報告書、個人戶籍資料及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等在卷可按,足見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受刑人已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