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1-23
案號
CHDM-114-聲-57-20250123-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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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刑 人 陳柏諭 具 保 人 柯晉凱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恐嚇取財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 114年度執聲沒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晉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柏諭因犯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前經 具保人柯晉凱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後,由聲請人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受罰金以外主刑之諭知,而未經羈押者,檢察官於執行時 ,應傳喚之;傳喚不到者,應行拘提。又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項前段、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犯恐嚇取財案件,經聲請人於偵查中指定保 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罰金通知單在卷可參。嗣被告經法院判決認定犯恐嚇取財罪確定後,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使被告到案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該署檢察官開立之拘票、司法警察拘提未獲之報告書附卷可憑。此外,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英豪 (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