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13

案號

CHDM-114-聲-71-20250213-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瑞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瑞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 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犯傷害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並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本院已通知受刑人於收到通知後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然受刑人並未具狀表示意見,有卷附本院114年1月20日函(稿)、送達證書各1份可稽,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均為竊盜罪(3罪)、傷害(1罪),各罪之行為態樣、手段,並斟酌受刑人實行各次犯行之犯罪時間、次數、不法內涵、時間差距,並考量上開各罪之法律目的、就受刑人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復參以受刑人於本院通知時無具體意見表示等節,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執行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余仕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 犯罪日期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法院 案   號           判決日期           法院 案   號              判決確定日期 1     竊盜 拘役30日 112/03/17 彰化地檢112年度速偵字第374號 彰化地院 112年度簡字第658號 112/03/31 彰化地院 111年度簡字第658號 112/05/16 是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99號 彰化地院 113年聲字第 398號裁定應執行拘役 110日 2 竊盜 拘役50日 112/03/16 彰化地檢112年偵字第13320號 彰化地院 112年度簡字第1913號 112/10/27 彰化地院 112年度簡字第1913號 112/12/12 是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6號 3 竊盜 拘役59日 112/02/10 彰化地檢112年偵字第6201號 彰化地院 112年度易易字第793號 112/11/17 彰化地院 112年度易字第793號 113/01/16 是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53號 4 傷害(誤載為竊盜) 拘役20日 112/05/06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875號 彰化地院 113年度簡字第1960號 113/10/30 彰化地院 113年度簡字第1960號 113/12/17 是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9號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