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25

案號

CHDM-114-聲-73-20250225-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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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強制猥褻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強制猥褻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該等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3、4皆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另本院通知受刑人於收到通知後5日內陳述意見,受刑人對本案表示無意見,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類型,其犯罪情節、所侵害之法益、罪質,及受刑人所受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再斟酌受刑人犯數罪所反應人格特性,暨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爰於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範圍內,依法裁定本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方維仁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法院 案   號              判決日期              法院 案   號              判決確定日期 1 強制猥褻 有期徒刑1年8月 112/9/9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9988號 彰化地院 113年度侵訴字第3號 113/6/25 彰化地院 113年度侵訴字第3號 113/8/7 否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914號 編號1、2號之罪,經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2 強制猥褻 有期徒刑1年8月 112/9/9 彰化地院 113/6/25 彰化地院 113/8/7 否 3 強制猥褻 有期徒刑1年9月 113/5/22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1715、11727號 彰化地院 113年度侵訴字第35號 113/11/11 彰化地院 113年度侵訴字第35號 113/12/13 否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66號 編號3、4號之罪,經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 4 強制猥褻 有期徒刑1年9月 113/5/22 彰化地院 113/11/11 彰化地院 113/12/13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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