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18
案號
CHDM-114-聲-76-2025021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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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家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家科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理 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鄭家科因詐欺案件,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 院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受刑人並就定刑具狀表示意見,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附卷可參,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理由。茲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類似,罪質相同等一切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宋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6月29日 112年9月24日 112年9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921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597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調偵字第337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998號 113年度簡字第2005號 113年度簡字第2184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26日 113年10月23日 113年11月20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998號 113年度簡字第2005號 113年度簡字第2184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11月29日 113年11月27日 113年12月25日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019號(已執行完畢)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832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68號 編號1至2已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