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31
案號
CHDM-114-聲-80-2025033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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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嘉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嘉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120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嘉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等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在卷可稽。又如附表編號1、3至6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惟聲請人係經受刑人之請求而為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1份在卷可參,是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審酌刑罰之內、外部界限範圍,復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之異同、各罪依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原定執行刑,暨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並參酌受刑人於卷附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中勾選無意見(本院卷第45頁),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淞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怡吟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30日 拘役65日 拘役55日 犯罪日期 112年7月30日 112年4月3日 112年9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5484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130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609、2212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2068號 112年度簡字第1313號 113年度簡字第314、315、316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5日 113年2月6日 113年2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2068號 112年度簡字第1313號 113年度簡字第314、315、31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月17日 113年3月7日 113年5月7日 是否為得易刑處分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90號(已執畢)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190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762號 編號1-5之罪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214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50日 拘役40日 拘役25日 犯罪日期 112年9月5日 112年5月16日 112年10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9892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383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766、585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314、315、316號 113年度簡字第314、315、316號 113年度易字第623號 判決日期 113年2月22日 113年2月22日 113年9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314、315、316號 113年度簡字第314、315、316號 113年度易字第62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5月7日 113年5月7日 113年10月15日 是否為得易刑處分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762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37號 編號1-5之罪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214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