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10

案號

CHDM-114-聲-98-20250210-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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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倪鴻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按刑事案件之審理,以被告生存於世為前提,倘其人既已死亡, 除法律有明文規定者(例如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4款受判決已死 亡者,仍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而聲請再審)外,法院為裁判之對 象即不存在,於一般訴訟案件,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此觀刑事 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規定甚明。是本於同一法理,於一般聲請案 件,即應駁回聲請。查本件受刑人已於民國114年1月15日死亡, 有受刑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附卷可憑,本件聲請定其應執行 刑,自有未洽。從而被告既已死亡,已無執行刑罰之相對人存在 ,檢察官所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即屬無據,自應由本院駁回,以 臻適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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