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日期
2025-03-11
案號
CHDM-114-訴-142-20250311-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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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4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保旗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196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保旗之羈押應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三日起撤銷。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第107條第1項之撤銷羈押,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二、經查,被告前經法官訊問後,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 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4年1月23日裁定羈押在案。茲被告因另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來函洽借執行,本院同意後,被告已於114年3月3日起發監執行,此有同署檢察官114年度執壬字第665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份在卷可稽,被告既因另案在監執行,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自借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高郁茹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