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日期

2025-03-20

案號

CHDM-114-訴-238-20250320-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3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嘉宏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黃嘉宏應予撤銷羈押。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 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本案被告前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14年2月20日起執行羈押2月在 案。  ㈡因被告另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114年3月5日 起,送往法務部○○○○○○○○○○○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之刑期,有該署檢察官114年執戊字第989號執行指揮書可以證明,被告既已另因他案執行在監,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情形,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4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