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日期
2025-01-15
案號
CHDM-114-訴-25-20250115-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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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2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佳鈴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追加起訴(113年度 偵字第172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被告陳佳鈴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全 」(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及其他詐騙集團成年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犯意聯絡,由被告於民國112年5月22日前之某時許,在不詳地點,將其申辦之台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中商銀帳戶)之存摺封面資料交付予「李全」,供「李全」所屬之詐騙集團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嗣「李全」及其所屬之詐騙集團取得上開台中商銀帳戶資料後,先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詐騙告訴人蘇裕仁,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被告台中商銀帳戶內。再由「李全」指示被告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至附表二所示之地點提領告訴人受騙匯入其帳戶之款項,並允諾給予被告每日新臺幣(下同)1,500至2,000元之報酬。詎被告於欲將上開提領之詐騙款項現金交付予「李全」指定之人時,當場為警查獲,警方並在被告身上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品,因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等罪嫌。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或經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後始就與本案相牽連之他罪追加起訴,於法顯屬不合(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95年度臺上字第5401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公訴人就被告所涉加重詐欺等案件,以112年度偵字 第9814、11434號、113年度偵字第1134號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1092號審理在案(下稱前案),嗣前案經本院於113年12月23日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並於同年12月27日判決在案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公訴人於上開案件簡易判決處刑後始提起追加起訴而於114年1月6日繫屬於本院,觀諸卷附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1月3日彰檢曉正113偵17243字第1149000353號函文上本院之收文戳章1枚自明,足認本案追加起訴係於前案判決後所為,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追加起訴之程序顯然於法有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鼎文追加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怡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亭竹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受騙匯款時間 受騙匯款金額(新臺幣/元) 受騙匯款至帳戶 詐騙方式 1 蘇裕仁 112年5月22日9時54分14秒 6萬3,107元 陳佳鈴台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小荷」向蘇裕仁誆稱:可以藉由「WTI國際原油」投資平台(網址:https://aas.666.tw)及電商網路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蘇裕仁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以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匯款左列金額至陳佳鈴台中商業銀行帳戶。 附表二: 編號 提領人 提領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金額及筆數 1 陳佳鈴 陳佳鈴台中商銀帳戶 112年5月22日13時12分47秒 統一超商博愛門市中國信託ATM(彰化縣○○市○○街000號) 2萬元(不含跨行手續費5元) 2 112年5月22日13時13分50秒 2萬元(不含跨行手續費5元) 3 112年5月22日13時15分0秒 2萬元(不含跨行手續費5元) 4 112年5月22日13時16分05秒 2萬元(不含跨行手續費5元) 5 112年5月22日13時17分01秒 2萬元(不含跨行手續費5元) 6 112年5月22日13時17分56秒 2萬元(不含跨行手續費5元) 7 112年5月22日13時20分35秒 2萬元(不含跨行手續費5元) 附表三: 編號 名稱、數量 說明 1 新臺幣一千元鈔票288張 提領贓款 2 台中銀行提款卡 即陳佳鈴台中商銀帳戶之提款卡 3 中華郵政金融卡 即陳佳鈴彰化大竹郵局帳戶之提款卡 4 行動電話1支(三星) IMEI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1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