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3-31
案號
CHDM-114-金訴-23-20250331-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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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2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珮瀅 選任辯護人 柯宏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165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張珮瀅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