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3-31

案號

CHDM-114-金訴-23-20250331-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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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2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珮瀅 選任辯護人 柯宏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165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張珮瀅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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