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2-13
案號
CHDM-114-金訴-71-20250213-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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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7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家榮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62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賴家榮於民國114年1月28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 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考,依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忻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