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8

案號

CHDM-114-附民-162-20250318-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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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62號 原 告 張永承 被 告 賴建彰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被訴傷害等案件(刑事案號:114年度易字 第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 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李怡昕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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