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5
案號
CHDM-114-附民-180-20250305-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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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80號 原 告 蔡惠玲 被 告 蔡明浩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訴字第806號加重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被訴之加重詐欺取財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806號), 已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宣判,且已經確定送執行,原告於114年2月25日才提出本案民事訴訟,依據上開說明,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提出,應予以駁回。 三、原告得依其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提起訴 訟。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