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5

案號

CHDM-114-附民-190-20250325-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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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90號 原 告 盧靖琳 被 告 陳憲榕 上列被告因被訴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59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廖健男 法 官 王祥豪 法 官 簡仲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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