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CHDM-114-附民-33-20250120-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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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陳美美 被 告 張燿昌 劉奇杰 上列被告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093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 ,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陳怡潔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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