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7

案號

CHDM-114-附民-41-2025021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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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1號 原 告 劉金說 被 告 莊勳儒 李杰聖 上列被告莊勳儒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284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王義閔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方維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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