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31

案號

CHDM-114-附民-61-20250331-2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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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61號 原 告 蕭可君 被 告 張博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2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王祥豪 法 官 簡仲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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