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4
案號
CHDM-114-附民-87-20250314-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87號 原 告 陳柏翰 被 告 馬志遠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114年度訴字第65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鼎文 法 官 張琇涵 法 官 林明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