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5

案號

CHDM-114-附民-90-20250325-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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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90號 原 告 黃燁廂 被 告 陳平淨(已歿)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訴字第1111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及訴之聲明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死亡,若因被告死亡,刑事訴訟已諭知不受理時,應將原告之訴逕予駁回,尚無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規定於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四、經查,本件被告陳平淨被訴加重詐欺等案件,因被告陳平淨 死亡,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5日以113年度訴字第1111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至同案被告陳學承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同案被告陳學承現由本院通緝中,刑事案件尚未審結,待其到案後由本院另行處理,附此說明。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林慧欣                   法 官 熊霈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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