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4-12-26

案號

CHDV-104-重訴-199-20241226-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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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99號 原 告 潘政芳 被 告 蕭道夫 蕭仲智 蕭振三 蕭振基 洪彩美(即蕭峯一承當訴訟人兼蕭振道承受訴訟人 蕭正熹(即蕭振道承受訴訟人) 蕭翊展(即蕭振道承受訴訟人) 蕭明瑗(即蕭振道承受訴訟人) 蕭幸娟(即蕭振道承受訴訟人) 蕭劉碧霞(即蕭振南承受訴訟人) 蕭佩娟(即蕭振南承受訴訟人) 蕭榮傑(即蕭振南承受訴訟人) 蕭㨗修(即蕭振南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段000○0號00 樓 蕭淑婷(即蕭振南承受訴訟人) 林助信即蕭振哲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5日所為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中關於「蕭道南」之記載,應更 正為「蕭振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交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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