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4-11-29

案號

CHDV-108-國-2-20241129-2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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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國字第2號 原 告 尤柄鈔 黃振榮 黃瑞發 前列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吳建民律師 被 告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王惠美 訴訟代理人 侯志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行政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 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0年3月25日裁定命在該行政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行政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 第485號事件(含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上字第1007號、第1143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71號、110年度訴更一字第15號)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余思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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