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06
案號
CHDV-109-訴-870-20250206-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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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隆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議雄、吳和昌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3,086元 元,應徵裁判費30,8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具 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 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謝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