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19
案號
CHDV-110-訴-1220-20250219-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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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20號 原 告 蔡春頻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被 告 陳世庭(即陳屘之承受訴訟人) 陳秀莉(即陳屘之承受訴訟人) 陳俊竭(即陳屘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世庭、陳秀莉、陳俊竭為陳屘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 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屘於民國113年6月30日死亡,陳世庭、陳秀莉、陳 俊竭為其繼承人,有戶籍謄本及有無拋棄繼承查詢資料可稽。兩造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以裁定命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