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1-29

案號

CHDV-110-訴-778-20241129-3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78號 原 告 陳威成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複 代理人 張鈺奇律師 被 告 張進興 張翼麟 張邦彥 張邦華 張森桂 張權洋 張權邦 張慶堂 張世宗 張衡閣 張世福 張旭東 張東槐 張裕芳 張銘詳 林世峰 張蒼吉 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許崇賓律師 被 告 張沛霖 張錦玉 張沛堯 張秝菲 張本田 張寬仁 張源勝 張盛坤 代天宮 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陳泳銓 被 告 張權樹 張庭尉 張世欣 張慶源 張睿銨 張峻熊 張栢強 張世杰 張心慧 張宏駿 張植翔 張凱棋 張䕒尹 張寶月 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趙銘祥 被 告 張麗 張妤鍹 賴清鑑 何月卿 賴祖毅 賴柏翔 賴玉莉 賴愛靜 賴亮君 賴政謙 郭賴貴珍 李世卿 賴貴蘭 張英勝 鄭張秋 蔡張賰 張淑華 陳秉豐 陳玉芳 張義雄 張義祥 張嘉洲 李張娜麗 張蕭素月 張碧英 張碧枝 張惠華 張惠敏 張憲棋(即張源鴻之繼承人) 張中彥(即張源鴻之繼承人) 張凱智(即張源鴻之繼承人) 張崇霈(即張源鴻之繼承人) 張秀鑾(即張源鴻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壹、本件應由趙錦源、趙駿銘、趙銘祥、趙心瑜為被告張寶月之 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貳、本件應由林永山、詹金龍、詹雅惠、詹秀蘭為被告張麗之承 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其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 行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訴訟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於民國(下同)112年9月21日宣示判決前,被告張寶 月於訴訟進行中111年6月25日死亡,而趙錦源、趙駿銘、趙銘祥、趙心瑜等人為其繼承人之事實,有原告所提戶籍謄本在卷可稽(113年10月28日聲明狀)。茲前開得聲明承受訴訟之人,因迄未聲明承受,爰依法裁定命前開繼承人續行訴訟。 三、次查本件於112年9月21日宣示判決前,被告張麗於訴訟進行 中112年5月30日死亡,而林永山、詹金龍、詹雅惠、詹秀蘭等人為其繼承人之事實,有原告所提戶籍謄本在卷可稽(113年10月28日聲明狀)。茲前開得聲明承受訴訟之人,因迄未聲明承受,爰依法裁定命前開繼承人續行訴訟。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廖涵萱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