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16
案號
CHDV-110-重訴-75-20241216-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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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75號 原 告 楊林日品 訴訟代理人 林福興律師 被 告 劉育均(即劉文正之承受訴訟人) 劉文亮(即劉文正之承受訴訟人) 呂劉麗英(即劉文正之承受訴訟人) 劉讌貞(即劉文正之承受訴訟人) 楊佳霈(即劉文正之承受訴訟人) 劉文忠(即劉文正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劉育均、劉文亮、呂劉麗英、劉讌貞、楊佳霈、劉 文忠為被告劉文正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78條亦有明文。又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同法第177條第3項亦有明文。依此規定,當事人聲明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更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業於民國113年7月17日判決,而被告劉文正於11 3年7月2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劉育均、劉文亮、呂劉麗英、劉讌貞、楊佳霈、劉文忠,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其等均未拋棄繼承,亦均未聲明承受訴訟,茲因原告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謙 法 官 鍾孟容 法 官 謝舒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游峻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