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4-10-14
案號
CHDV-111-建-13-20241014-1
字號
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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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3號 原 告 饒自強 訴訟代理人 王國棟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婉寧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柏硯律師 被 告 林陸達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廖慧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仁 法 官 徐沛然 法 官 張亦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