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5-01-24
案號
CHDV-111-訴-1070-20250124-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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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70號 上 訴 人 莊玉珠 被上訴人 梁丁財 梁丁有 梁丁元 黃梁保女 曾梁寶蓮 梁雅惠 梁雅雯 梁金增 梁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 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台幣(下同)561,600元(彰化縣二林地政事務所複丈成果圖 編號B部分面積208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700元=5 61,600元,上訴人請求不當得利敗訴部分不併算其價額),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1,4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卓俊杰